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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14  发布者: 点击阅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的创新、创造与创业能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等经济资助所设定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缴款单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20个工作日。暂缓注册期内学生各类教学环节的学习以自主学习为主,学校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补课。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具体程序和手续按《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作为学生是否完成学业的依据,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不低于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获得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因课程而异,一般控制在30%以内。 

第十四条 正常升级学生(含休学)在校期间理论课程给予三次考核机会;除毕业设计(论文)外的实践教学环节给予二次考核机会。课程正常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按照《武汉工程大学课程补考、重新学习管理规定》执行;毕业设计(论文)未获得学分者按《武汉工程大学结业生、毕业生回校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学生所在院(系)或单位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缺席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未经批准缺席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以“零分”计,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课程考核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办理补考手续。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操行评定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有某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运动课者,可持校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体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改上保健理论课。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课程免修管理细则》办理。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任选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课程或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 主修专业成绩优良的本科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同时辅修第二学位课程。具体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双学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并有相关的成果证明者; 

(二)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者;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经学校认可者。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由教务部门办理。具体程序和手续详见《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和《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转学管理规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博士研究生为6年,硕士研究生为5年,本科生为6年,专科(高职)生为5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可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时间以一年计算,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需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因病休学学生还需持校医院同意休学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均不得住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院(系)同意到学生管理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休学学生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节 升级、留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达到学业要求,准予升级。 

第三十四条 专科(高职)学生一学年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三十五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的本科生,学生所修课程学分未达到每学年或当学年累计规定的最低学分数,予以留级。 

年  级 

 

 

 

 

每学年获得的最低学分 

23 

27 

27 

27 

当学年获得的累计最低学分 

23 

56 

89 

122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机会最多两次,且同一年级只能留级一次。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应当留级而不愿留级的; 

(二)在同一年级达到第二次留级条件或休学、留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六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参加重新学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合格后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办理相关手续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其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另授予其相应的学位。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听证会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及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应当得到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由校团委负责学生团体的审核、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成立学生团体的有关规定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规模、负责人和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内容在内的书面申请,报校团委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禁止成立非法组织。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或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学生应当树立心理健康意识,正确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恋爱情感、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除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违反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网络道德规范,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推广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化汉字。学生要学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等集体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学校住宿的统一安排和管理,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卫生;不得自行调换、出租、出借宿舍床位;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和异性。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主动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组织课外集体活动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组织者应承担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六十四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时,在场学生有义务保护好现场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等。 

第六十八条 学生奖励以学生现实表现和综合测评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学生对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投诉。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除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学校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本着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十三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评先及奖助资格,不予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若受处分的学生是中共预备党员的,按照组织程序审核,报校党委批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若受处分的学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按照组织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内纪律处分。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自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办理手续后,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十六条 学生受处分以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或法律程序可以撤销原处分决定,也可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第六章 处理与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分等处理决定,应出具相应的决定书。决定书应写明处理意见、学生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程序和期限。退学、开除学籍的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决定书一般直接送达本人,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无法直接送交的,采取留置、邮寄和公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交学生。 

学生拒绝接收决定书的,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邀请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班长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决定书交于见证人,即视为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者学校相关网站上发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的,由学院提出建议,经学生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决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凡考试违纪行为由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纪委、学工部、教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监察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有关学校领导、监察处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时未提出申诉者,视为认可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八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八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五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六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对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内容由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91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