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和激励我院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规范和完善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加大优秀应届本科生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武汉工程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7]20号)精神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纳入国家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确认其具有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免试”是指被推荐人不需要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三条学院成立由姚槐应院长任组长,刘汉红、赵喜红、陈朝娟、吕中、韩新才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院推免工作,具体负责我院推免政策的制定、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和结果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学院推免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 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择优选拔;鼓励学科交叉,校内、校际交流。
第五条推免生的选拔对象应是学院纳入国家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
第六条确定学院推免生名额依据:
1.符合推免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按要求填写免推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院,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选拔细则评定审核。
2.学院按照学校下达名额的1:1.2提出候选人初选名单上报学校。
第七条学院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品行表现优良,积极向上,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2.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不良记录;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潜质;其中:
(1)第一至六学期全部必修课合格,且成绩优秀;且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710分制)。
(2)若已成功推免者,毕业前待修课程成绩不达标或有任何事项违反推免要求,学院按规定取消其免推资格。
4.身心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收研究生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八条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本科毕业生(见附件1)满足第七条第1、2、4款可以直接推荐。推荐时全部必修课合格,并由学院三名以上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学院推荐上报的有特殊学术专长或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推免生不得超过学院总计划的50%。
第九条有意参加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的学生,须满足第七条第1、2、4款,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表达能力、逻辑思维、适应环境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能胜任扶贫支教工作。
(2)具有志愿服务经历,在大学期间积极参加志愿者工作和“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3)前三年(五年制为前四年)全部必修课合格,且成绩良好。
学生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1)担任过校级、院级主要学生干部、校团委备案认可的学生社团负责人;(2)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等活动和竞赛中获奖或受到表彰。
第十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其退役后回校就读,并按时毕业者,可以直接推荐为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推免生遴选工作程序:
1.学校向学院公布推免生分配名额并发布关于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通知;学院结合本学院招生学科特点制定并公布综合考核办法。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表》或《武汉工程大学特殊人才推免生申请表》、《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并提交奖励证明等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并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由三部分组成:学习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奖励得分(最高20分)、学院综合考核得分(最高10分)。成绩为前三年必修课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对于重修课程的成绩取首考成绩与重修成绩的平均值。奖励得分按《武汉工程大学推荐选拔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分值奖励办法》(见附件2)确定,学院综合考核得分依据学院制定的综合考核办法评定。学习成绩(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某门必修课程考试成绩×该门课程的学分)/∑(必修课程学分)。
4.学院按学校下达名额的1:1.2提出候选人初选名单。并按总成绩(总成绩=必修课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奖励得分+学院综合考核得分)进行排序,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本科毕业生单独排序(排序基本原则按文件所列各项条件先后顺序排序,按国家级列在前、省级列后,国家级、省级分别按获奖等级与排名排序,具体办法由学院确定并公布),学院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本科毕业生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初选名单及相关支撑材料公示3天无异议后,连同推免生申请表、推免生登记表报送学校研究生院。
5.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推荐工作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团委根据推荐方案组织推荐考核,依据团中央下达的计划公示推荐学生有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学号、学习成绩、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可优先推荐的条件等最终考核总分及排名。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有异议的学生,校团委查明情况并公布处理结果。
6.研究生院汇总各学院及校团委推免生初选名单,并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初选名单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通过审定的推免生正式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10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将调查核实并公布处理结果。
7.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推免生正式名单,研究生院报省招办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未经学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无效。
第十二条学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待录取学生最后1学年的培养、管理和指导工作,使他们能够继续努力学习,在德、智、体各方面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扎实、圆满地完成本科学习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第十三条在待录取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1.受到纪律处分;
2.必修课程出现补考记录;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
4.毕业时未取得学士学位;
5.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
6.其他不符合推免生条件的情况。
第十四条凡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取消相关学生推免生资格或终止其学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文件冲突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文件规定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